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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郭洪莉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6-01-23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监事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