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7-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关心基金会发展,热心基金会工作;
(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成员的职权、职责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3.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4.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2.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3.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组织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参会的理事可签订委托授权书后由受托人代为参会。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六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题,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十四条 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审核,报理事长确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案确定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5天送达会议成员;会议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会议召开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