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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5-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运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或实物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必须符合《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符合基金会的成立宗旨。捐赠项目的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按捐赠人意愿可以分为:

(一)限定性收入项目。捐赠人对无偿捐赠的资金有时间限制用途限制的项目,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二)非限定性收入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用途的项目,由基金会和宿州学院根据《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按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和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按照项目用途,分为以下 8 种类型。

(一)学生成才项目

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科研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

奖教金资助困难教职工资助学校开展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等。

(三)校园基础建设项目

捐赠(捐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捐赠(捐建)校园文化建设——档案馆、校史馆建设等以及校园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宣传项目;

捐赠(捐建)校园环境建设——校园广场、纪念景观、道路、绿地、园林、湖泊、校园雕塑等环境设施,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

捐赠(捐建)图书馆内设施或图书资料;

捐赠交通工具或其它设备装备等。

)二级学院发展类项目

用于资助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人才引进等。

)校园文体艺术活动项目

资助学校文体艺术活动及其各项赛事等。

)校友爱心基金项目

面向全体校友发起的零星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某些特定事件的爱心捐助。

)社会公益项目

资助学校对外开展的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其他志愿服务等。

)其他公益项目

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开展的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章 目的确立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三)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限定性项目的立项不需要提出申请,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作为立项依据由项目受益人填写《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并连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十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申请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具有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立项由申请人填写《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报理事会审批。基金会秘书处公布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申请人填写《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非限定性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的,不得再次申请新的非限定性项目。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评审与批准。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以及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受益人(或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申请表》《立项表》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活动材料。

基金会秘书处则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申请表》《立项表》中的用款预算,按进度拨付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和实施方案约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跟踪管理,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受益人(或申请人)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受益人(或申请人)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的所有成果应明确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七条 受益人(或申请人)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精神的,情做如下处理: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扣减、停拨资助经费;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结项和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后,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重大项目结项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中或资金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捐赠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可通过与捐赠人签署变更协议或者按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及时在基金会网站按照信息公开制度对项目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与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所有的基金会项目建立项目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办法由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