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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5-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相关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发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二)基金会应该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动态信息和相关新闻;

(七)其他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三)阶段性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权利人未向基金会作出明确答复的信息;

(六)基金会内部工作信息;

(七)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及时限

十一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 在宿州学院各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外,还应当存档置备,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十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二十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一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整理、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