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慈善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捐赠收入管理、公益事业支出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基金增值和其他合法收入管理,以及捐赠物品的价值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编制财务报告、实施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基金会章程,理事会授权理事长“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汇报,审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暂不设置单独财务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宿州学院财务处暂为代管。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主管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参照宿州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每年3月底前,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及资金运作情况报告;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方案;
(三)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拟订年度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经费收支预、决算,并经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资金募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行政费用开支,由基金会秘书处申报,秘书长复核,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和资金。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参照宿州学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应按规定为基金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辅助性账(包括:捐赠实物账、无账面价值的财产备查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汇总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每月按时结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应负责为基金会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根据基金会的需要,编制相关报表和报表说明。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应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财务印章和支票按规定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各负其责,不允许财务人员自行加盖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会计或出纳不在岗时,可暂将印章交秘书长保管。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及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应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财务部门须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发起单位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接受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形成“账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慈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基金会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应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接受外币捐赠须按照当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入账;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以捐赠人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基金会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将基金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宿州学院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宿州学院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必须征得宿州学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宿州学院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应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十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协议交财务人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慈善财产主要用于支付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制度。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五条 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及为筹集捐赠所发生的办公、差旅、印刷、劳务、水电、邮寄、电话通讯、物业管理、交通、维修、租赁、会议及招待费用等。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学校公职人员除外)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会人员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各类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由实施单位填写《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表》,经基金会批准以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三)基金会各类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基金会差旅开支及补助标准参照宿州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收支票据、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适用宿州学院财务单据。
(四)基金会经济事项报销,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查签批。单笔支出人民币1万元内由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人民币1-10万元(不含),经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七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方式: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信托投资等合法方式。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对外投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20%。
第四十条 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一)对于银行存款,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三)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备案。
(四)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五)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动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计入其他收入,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可分配的收益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分配按照捐赠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投资理财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要经过法律顾问审核。所有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保管,副本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严格遵照捐赠人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人的检查及监督。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每年主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五十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需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