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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郭洪莉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4-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团体)自愿无偿将货币、实物、股票、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赠与基金会,用以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产权明晰,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无权利瑕疵。

(二)自愿原则。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无偿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公益原则。捐赠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财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宿州学院、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

基金会受学校委托具体负责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地方校友及校友组织开展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每年向学校书面汇报捐资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是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捐赠资金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基金会引进社会资金、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引进社会资金,支持学校办学;

(四)协助捐赠人确定捐赠的使用方向,审定奖励、资助和投资项目;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汇集整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六)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维护捐赠人和受赠方的权益;

(七)依法对基金会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八)具体负责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募集和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捐赠工作分管领导和捐赠工作联系人,会同教育发展基金会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和接受工作。其职责是:

(一)代表基金会接受各种捐赠资金,办理捐赠接收手续,会同捐赠人依据本办法成立管理和评审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二)负责捐赠资金用于本部门、学院的组织实施;

(三)向捐赠人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捐赠资金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章  捐赠项目

第十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

十一  限定性捐赠应签订协议,非限定性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可签订协议,也可不签订协议。

第十 捐赠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学生成才项目

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科研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

奖教金,资助贫困教职工,资助学校开展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等。

(三)校园基础建设项目

捐赠(捐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捐赠(捐建)校园文化建设——档案馆、校史馆建设等以及校园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宣传项目;

捐赠(捐建)校园环境建设——校园广场、纪念景观、道路、绿地、园林、湖泊、校园雕塑等环境设施,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

捐赠(捐建)图书馆内设施或图书资料;

捐赠交通工具或其它设备装备等。

(四)校友爱心基金项目

面向全体校友汇集零星捐款设立的专项基金,除用于学生成才、教师发展、校园建设等项目外,还将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以及对于某些特定事件的爱心捐助等事项。

(五)学校发展类项目

由学校自主决定募集资金发展方向,用于学校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宿州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六)二级学院发展类项目

根据学校内部各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用于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人才引进等。

(七)校园文体艺术活动项目

资助学校体育文化活动和各项赛事、艺术活动和各项赛事等。

(八)社会公益项目

资助学校对外开展的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其他志愿服务等。

(九)其他公益项目

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开展的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限定性捐赠也可明确具体指定受益对象或用途,但不得指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及其亲属、法人或社会团体等作为受益人。

第四章  捐赠方式和受理程序

十四 捐赠方式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有效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一)网银或者银行转账

名: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号:225021006101000002

开户行:徽商银行宿州拂晓支

来校捐赠

直接到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园区(教育园区校区)逸夫楼A411

电话:0557—2875361

通过网银或线下实体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款项,请在转账票据上说明捐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校友请注明毕业时间、在校所属院系及所在专业班级)。

第十 捐赠程序

(一)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二)基金会根据捐赠款物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根据捐赠人的要求,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的,基金会根据《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或《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按金额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于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以捐赠人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经协商可以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

)基金会根据《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等凭证,做好存档工作。接受的捐赠实物,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份)、债券、基金等,应登记造册,并及时办理过户和相关手续。

)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意向对捐赠款物进行使用。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照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及时同学校有关部门或受益单位办理实物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确需改变捐赠款物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对接受的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有权依法变现,所得全部价款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向捐赠人及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学校将定期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享有捐赠免税资质。

第十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捐赠鸣谢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制作社会捐赠登记册,收入捐赠人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捐赠具体情况,存入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留念;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人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可在学校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致谢;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对学校捐赠做出重大贡献者,可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四)单位、团体捐赠人

1.捐资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者,或价值等同的实物,赠予 “宿州学院捐赠荣誉证书”;

2.一次性捐资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一次性捐资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道路等,并可以捐赠人名称命名;

4.一次性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2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五)个人捐赠人

1.捐资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者,或价值等同的实物,赠予 “宿州学院捐赠荣誉证书”;

2.一次性捐资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一次性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1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六)对于提供捐赠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七)对于数额、规模较大的大宗捐赠,学校将举行专门仪式;

(八)学校与捐赠人平等协商的其他鸣谢方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十八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

十九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的,根据捐赠人意愿,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人的姓名冠名。

二十 对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等),各受赠单位须填写《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登记表》,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基金会备案根据捐赠资产用途和具体使用情况,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使用与保全管理

二十一  对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基金会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相关材料。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人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会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十二 除指定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一)学校的基本建设与发展;

(二)奖励优秀的师生;

(三)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募集资金活动;

(五)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学校建设的其他项目。

二十三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二十四 为保证捐赠物品的安全、完整,并能及时反映库存信息,捐赠物品管理要有专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专人兼职管理)。建立捐赠物品登记台账、捐赠物品的收入、支出、库存情况要序时详细进行登记。

(一)捐赠物品入库:捐赠物品入库要履行验收手续,开具入库单。

(二)捐赠物品出库,由管理员开具出库单。

(三)定期要对捐赠物品进行盘点,捐赠物品盈亏情况,要及时填写报告单,经秘书长审核,并经理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因假公济私、违法行为使得捐赠物品丢失、损毁、短缺等,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六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二十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